(2016)浙1002执8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台州市泰兴担保有限公司、陈鑫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市泰兴担保有限公司,陈鑫,庞伟娇,台州市泰兴担保有限公司,陈鑫,庞伟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8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泰兴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东海大道8号1层,组织机构代码:68167087-7。法定代表人徐道春。被执行人陈鑫,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庞伟娇,女,1987年7月22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泰兴担保有限公司与陈鑫、庞伟娇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39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泰兴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鑫、庞伟娇支付代偿款本金168978.24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944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鑫所有的浙J×××××号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但因下落不明,一时难以处理。同时本院对有关金融机构及房管部门、车管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鑫、庞伟娇的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泰兴担保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陈鑫、庞伟娇目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台州市泰兴担保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陈鑫所有车辆去向不明,无法扣押处置,且被执行人陈鑫、庞伟娇目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1002执823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再军审 判 员 许妮娜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郭健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