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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5财保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张焕、公某与周成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焕,公某,周成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5财保105号申请人张焕,女,汉族,居民。申请人公某。法定代理人张焕,系申请人公某之母。被申请人周成海,男,汉族,居民。申请人张焕因诉前财产保全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周成海驾驶的鲁Q×××××号大型汽车一辆(保全价值6.5万元)予以扣押,并已提供现金13000元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周成海驾驶的鲁Q×××××号大型汽车一辆予以扣押至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费县大队。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处分。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任广侠审判员  麻 欣审判员  李淑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