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02民初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刘天坡与清远市清城区参松大药房下濠基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天坡,清远市清城区参松大药房下濠基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02民初698号原告:刘天坡,男,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公民身份号码3811。被告:清远市清城区参松大药房下濠基店,经营场所:清远市清城下濠基西四座首层第5卡铺。经营者:黄秋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天坡诉被告清远市清城区参松大药房下濠基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天坡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清远市清城区参松大药房下濠基店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天坡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清远市清城区参松大药房下濠基店的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自主处分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天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8元,由原告刘天坡负担。审判员 李 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欣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