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一终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张芳与淮北大华现代城业主委员会、淮北市卓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芳,淮北大华现代城业主委员会,淮北市卓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民一终字第002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芳,女,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淮北市自来水公司职工,住安徽省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徐敬武,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大华现代城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大华现代城。负责人:郭振江,该业主委员会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北市卓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法定代表人:侯永峰,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张芳因与被上诉人淮北大华现代城业主委员会、淮北市卓实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相民一初字第004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芳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芳申请撤回上诉和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5)相民一初字第00413号民事判决;2、准许上诉人张芳撤回上诉和起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80元,均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张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海鸥审 判 员 范向阳代理审判员 孙玉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祝梦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