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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83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陶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陶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31号原告李某,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委托代理人韩春花,邹城天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陶某某,女,197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城市。委托代理人王晓峰。邹城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陶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出书面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玉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