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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2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小莉与王林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莉,王林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2849号原告陈小莉,女,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王林学,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莉与被告王林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交纳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小莉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