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民初28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陈小莉与王林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莉,王林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2849号原告陈小莉,女,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王林学,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小莉与被告王林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交纳1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小莉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