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03执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温少江与被执行人孙丽霞、孙丽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少江,孙丽霞,孙丽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203执82-1号申请执行人温少江,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一机集团职工,住包头市青山区。被执行人孙丽霞,女,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包头市昆都仑区。被执行人孙丽宏,女,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包头市昆都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5)昆民初字第221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温少江与被执行人孙丽霞、孙丽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昆民初字第22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向东审判员 唐文山审判员 戴俊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