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李秀荣与袁澎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荣,袁澎,王燕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81民初1010号原告李秀荣,女,1957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水利勘测设计院退休职工,住章丘市。委托代理人李宏,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澎(原告之子),男,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章丘市水利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人员,住址同上。被告王燕,女,198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李秀荣与被告袁澎、王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2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东恩独任审判,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李宏与被告袁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燕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秀荣诉称,两被告2008年1月19日登记结婚,2008年2月22日购买百脉豪庭2楼3单元601房,2011年3月30日登记离婚,离婚前与我协议转让该房。请求判令两被告履行协议,办理百脉豪庭2楼3单元601房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并协助我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被告袁澎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燕未答辩。经审理,本院确定如下事实:2008年2月22日,被告袁澎、王燕购买济南正大建业发展有限公司百脉豪庭2楼3单元601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鲁正售证2039),章丘市房地产管理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2011年3月30日,两被告登记离婚。两被告离婚前与原告李秀荣签订《房屋协议》,转让上述房产。就以上事实,原告提供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发票、《离婚协议书》、《房屋协议》及存款凭单,本院均予认定。上述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袁澎、王燕与原告李秀荣签订《房屋协议》,转让百脉豪庭2楼3单元601房,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均应恪守信用依约履行。原告要求两被告履行协议,办理上述房产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并协助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被告王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相关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自行承担。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袁澎、王燕履行协议,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鲁正售证2039的百脉豪庭2楼3单元601房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并协助原告李秀荣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东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