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初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孙金兰与赵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金兰,赵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464号原告:孙金兰,女,1966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代理人:李会武。被告:赵强,男,1977年10月20日生,汉族,马钢耐磨公司员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东方。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金兰诉被告赵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金兰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赵强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孙金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金兰撤回对赵强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8元(已减半收取),由孙金兰承担。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阎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