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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4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628号原告刘某甲,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刘某某,女,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