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4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27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4民初628号原告刘某甲,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刘某某,女,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文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