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824民初8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邢生刚与张正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生刚,张正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88号原告邢生刚,男。被告张正前,男,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邢生刚与被告张正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邢生刚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生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生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苏海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高耀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