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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3财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钟河亮、梁丽平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钟河亮,梁丽平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3财保36号申请人钟河亮,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北区。被申请人梁丽平,女,197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钦州市钦北区。申请人钟河亮因与被申请人梁丽平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梁丽平所有的位于钦州市钦北区小董镇商贸城XX大道的房地产(房产证号:钦房权证钦北区字第××)以及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钦国用(2013)第CXXXX号]价值1360**元的部分进行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邓胜鹏、黎武娟共同共有的位于钦州市金华路36号天元·翰林尊府XX号楼X单元XXXX房(钦房权证城区字第××号)房地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钟河亮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梁丽平位于钦州市钦北区小董镇商贸城XX大道的房地产(房产证号:钦房权证钦北区字第××)以及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钦国用(2013)第CXXXX号]在价值1360**元限额内予以查封;二、对邓胜鹏、黎武娟提供担保的位于位于钦州市金华路36号天元·翰林尊府XX号楼X单元XXXX房地产(钦房权证城区字第××号)进行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起诉的,本裁定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裁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受理诉讼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陆珏燕审 判 员  陈诗宇人民陪审员  杨军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