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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81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邱玉娥与孙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玉娥,孙林,鄢苏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81民初16号原告:邱玉娥,女,汉族,住峨眉山市。被告:孙林,女,汉族,住峨眉山市。被告:鄢苏鹏,男,汉族,住乐山市五通桥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嘉定北路149号。负责人:帅平,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丘玉娥与孙林、鄢苏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市分公司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丘玉娥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玉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何 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谢昊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