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当民一初字第007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戴志光与当涂县乌溪镇王潭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志光,当涂县乌溪镇王潭村民委员会,李道福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一初字第00771号原告:戴志光,男,197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委托代理人:夏家海,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畅,江苏南昆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当涂县乌溪镇王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乌溪镇王潭村。法定代表人:朱承玉,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聂新胜,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界,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第三人:李道福,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志光诉被告当涂县乌溪镇王潭村民委员会、第三人李道福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民俊审 判 员 盛 梅人民陪审员 项建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周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