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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民初12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刘广利与松原市宁江区天盛油气开发有限公司、张宝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利,松原市宁江区天盛油气开发有限公司,张宝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1218-1号原告:刘广利,男,1970年12月2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被告:松原市宁江区天盛油气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宝森,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宝森,男,1956年10月28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原告刘广利与被告松原市宁江区天盛油气开发有限公司、张宝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广利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张宝森在松原市宁江区天盛油气开发有限公司22%的股权予以冻结。原告刘广利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广利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张宝森在松原市宁江区天盛油气开发有限公司22%的股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不得买卖、转让、抵押及实施其他有碍执行行为。二、对原告刘广利向本院提供担保的,刘广才所有的坐落于黑龙江省肇源县古恰镇古恰村古恰屯第015804号、015805号、015806号、015807号四套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准许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不得买卖、转让、抵押及实施其他有碍执行行为。三、对原告刘广利向本院提供担保的,刘广利在松原市祥得利经贸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冻结期间不得买卖、转让、抵押及实施其他有碍执行行为。冻结期满需要续行冻结的,原告须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狄英纳审 判 员  陈祥民人民陪审员  王玲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明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