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04民初1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永中与成都军龙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中,成都军龙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1252号原告李永中委托代理人虞华锋。被告成都军龙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百锦路2号。法定代表人李军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中与成都军龙酒店用品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中于2016年3月2日收到本院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永中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杨亚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