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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6执恢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恢6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罕井镇南白堤村*组。被执行人唐某某,女,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罕井镇罕井村*组。王某某与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0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认执行标的借款30000及利息9000元,案件受理费735元,执行费350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将案款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04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正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