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6执恢6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6执恢6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罕井镇南白堤村*组。被执行人唐某某,女,1966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罕井镇罕井村*组。王某某与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0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认执行标的借款30000及利息9000元,案件受理费735元,执行费350元。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将案款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5)蒲民初字第004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范正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