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2974-2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乐驰精密模具制品有限公司与宋文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乐驰精密模具制品有限公司,刘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2974-29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乐驰精密模具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刘明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娅莉,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111620292。委托代理人李莉,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广男等10人。(身份信息见附表一)员工代表孙亮,男,汉族,1984年9月21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隆回县三阁司乡优先村*组**号,身份证号码4305241984********。员工代表宋文杰,男,汉族,1986年10月2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隆回县横板桥镇荷叶塘村*组**号,身份证号码4305241986********。十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正耀,户籍地址湖北省利川市,系刘广、孙亮、宋文杰所在单位推荐的公民。上诉人深圳市乐驰精密模具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广男等10人劳动争议十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观劳初字第618-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乐驰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2015)深宝法观劳初字第618-627号判决结果第二项,依法改判乐驰公司无需支付刘广男等10人经济补偿金(见附表二)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见附表二);二、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由刘广男等10人承担。被上诉人刘广男等10人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双方之间的合法权益均应受法律法规的保护。乐驰公司主张将抛光部承包给了刘广男,但其提交的承包合同显示的承包人并非刘广男,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承包合同,故本院对乐驰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乐驰公司未能提交十名员工的入职时间,故原审依法采信员工的主张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工资数额,刘广男等10人主张的工资数额与银行对账单基本一致,本院予以采信刘广男等10人的主张。关于离职原因,乐驰公司因搬迁要求刘广男等10人到其他地方上班或者辞职,刘广男等不同意,刘广男主张被辞退,但未提交证据证明。根据有关规定,此种情形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乐驰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审对此金额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故乐驰公司应当支付二倍工资,具体数额以原审补正裁定中确定的数额为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上诉人乐驰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各10元,共1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乐驰精密模具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振 东审 判 员 蔡 雪 燕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黄延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