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5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兰州中海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青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中海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青云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5民初232号原告兰州中海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金昌路。法定代表人张贵清,该公司总经理,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农园路。委托代理人许大川,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史丽红,兰州黄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青云,男,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平凉路。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中海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赵青云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青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中海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青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660元,减半收取1830元,由原告兰州中海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史兰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常雪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