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23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宋鑫泰与被告张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鑫泰,张秉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3民初598号原告宋鑫泰,男。被告张秉伟,男。原告宋鑫泰与被告张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宋鑫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宋鑫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鑫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宋鑫泰承担。审判员 姜干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段慧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