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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23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宋鑫泰与被告张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鑫泰,张秉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3民初598号原告宋鑫泰,男。被告张秉伟,男。原告宋鑫泰与被告张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宋鑫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宋鑫泰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鑫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宋鑫泰承担。审判员  姜干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段慧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