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2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与黄桂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黄桂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2民初字第149号原告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负责人陈向军,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龙洲,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海渊,广西景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桂梅。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原告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诉被告黄桂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一审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利海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柳州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林 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梁骞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