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行终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张炳秀诉汉源县富庄人民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炳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18行终6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炳秀,女,生于1954年,汉族,住四川省汉源县。上诉人张炳秀不服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2015)汉行初字第5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炳秀上诉称:2013年12月19日,富庄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纠纷调解意见》是《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处理决定性质,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2014年5月13日,富庄镇人民政府以主体不符合,作废了调解意见,但在此期间上诉人的自留地灭失,让别人修成了门面房,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上诉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立案。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汉源县富庄镇人民政府对张炳秀和张炳琴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并出具调解意见系一种行政调解行为,该调解是国家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属于国家行政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民事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解决矛盾纠纷。故汉源县富庄镇人民政府的调解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的规定,上诉人张炳秀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一审对张炳秀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 华审 判 员 刘 夏代理审判员 简克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果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