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11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门俊响与兰崇权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俊响,兰崇权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11民初222号原告门俊响,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兰崇权,男,左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门俊响与被告兰崇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门俊响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兰崇权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门俊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门俊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门俊响负担。审判员 岳华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玉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