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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11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门俊响与兰崇权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俊响,兰崇权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11民初222号原告门俊响,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兰崇权,男,左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门俊响与被告兰崇权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门俊响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兰崇权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门俊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门俊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门俊响负担。审判员  岳华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玉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