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执字第180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惠民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内蒙古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惠民担保有限公司,张宝元,张慧敏,张艳,米长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1806-4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定代表人程嘉龙,总经理。被执行人内蒙古惠民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法定代表人张宝元,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宝元,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张慧敏,女,1977年10月6日出生,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张艳,女,1976年1月7日出生,住址不详。被执行人米长青,男,197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九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15)昆商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内蒙古嘉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惠民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2015)昆执字第1806-2号以物抵债的执行裁定,现需将该车过户至申请人名下,需先行解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米长青名下的车牌号为蒙BF65**号奔驰小客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法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伟审判员 唐文山审判员 周世亮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柳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