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乳城商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宋文美与曹怀远、郭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文美,曹怀远,郭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乳城商初字第117号原告宋文美。委托代理人姜守峰,乳山义恒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曹怀远。被告郭静。原告宋文美诉被告曹怀远、郭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文美委托代理人姜守峰、被告曹怀远到庭,被告郭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文美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自2007年至2010年多次到被告的猪场销售环山牌猪饲料,被告累计欠原告饲料款38478元,后被告分两次偿还了20060元和8000元,尚欠10418元饲料款至今未付。原告现具状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饲料款10418元。被告曹怀远辩称,原告起诉的事实和金额属实,被告曹怀远同意偿还,但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夫妻共同偿还。被告郭静在法定答辩期内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系环山牌饲料代理经销商,二被告曹怀远和郭静原系夫妻,二被告在经营猪场期间,自2007年至2010年购买原告猪饲料,二被告累计欠原告饲料款38478元,后被告分两次偿还了20060元和8000元,尚欠10418元饲料款。2010年4月16日原被告经过对账,被告曹怀远为原告出具欠条写明:2300+500+12482+2570+11819+7820+985=38478元-20060(宋文美收)=18418元-8000(宋文美收)=10418元。今欠宋文美姐饲料。¥10418.88元(人民币壹万肆佰壹拾捌元正)。落款人为曹怀远。落款时间为2010年4月16日。欠条上的2300元、500元、1248元、2570元、11819元、7820元、985元是原告送完货被告当场给原告打的欠条的金额。欠条上减去的两笔20060元和8000元是被告已经支付的饲料款。另查明,二被告于2015年9月28日在乳山市人民法院经判决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陈述、欠条、判决书等在案为凭。本院认为:二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宋文美购买饲料,并为原告出具欠条,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信守履行。二被告购买原告宋文美饲料的总价款为38478元,尚欠10418元饲料款一直未支付,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该款,对此,本院予以支持。该款系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经营猪场而购进的饲料,被告曹怀远辩称该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对此,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怀远、郭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宋文美支付饲料款人民币1041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元,由被告曹怀远、郭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曲龙江审判员 姜 玲审判员 丛 达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立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