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鹿执民字第3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精业法兰管件有限公司、浙江储信管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精业法兰管件有限公司,浙江储信管业有限公司,浙江良丰阀门有限公司,季克寅,张积聚,张积储,季玉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民字第3819号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邢增福。被执行人:浙江精业法兰管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张积聚。被执行人:浙江储信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张积储。被执行人:浙江良丰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季克寅。被执行人:季克寅。被执行人:张积聚。被执行人:张积储。被执行人:季玉洁。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精业法兰管件有限公司、浙江储信管业有限公司、浙江良丰阀门有限公司、季克寅、张积聚、张积储、季玉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季克寅名下坐落于龙湾永中罗东锦苑小康住宅区锦苑9幢402室、坐落于龙湾永中罗东锦苑北区车库11号、坐落于龙湾永中街道永兴乐二村南沙田12幢及被执行人张积储名下坐落于龙湾永中罗东锦苑小康住宅区锦苑12幢305室已由我院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6年11月3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要自行承担)。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6年3月1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9900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房产涉及腾空问题故暂不处置,其中张积储名下坐落于龙湾永中罗东锦苑小康住宅区锦苑12幢305室的房产已由龙湾法院处置。本案未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民字第38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