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3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3民初390号原告吕某某,男,生于1987年1月13日,汉族,户籍地重庆市城口县,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陈某,女,生于1988年10月1日,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邻水县,现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周瑶,四川欣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洋,四川欣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甘 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甘文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