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执字第28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叶丽嫔与曾华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丽嫔,曾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2854-2号申请执行人叶丽嫔,女,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某地,居民身份证为某号。被执行人曾华,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住某地,居民身份证为某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叶丽嫔与被执行人曾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103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201698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存款人民币8317.50元,扣缴执行费50元后,余款人民币8267.50元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院还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某有限公司50%股权,冻结至2019年1月4日为止。本院向某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地址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该公司下落不明未能送达。此外,本院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证结果已经通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证结果无异议,表示暂不要求处分本案冻结的股权,亦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莹莹代理审判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徐 薇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