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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5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赵某乙、罗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罗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602号原告赵某甲,男,1964年8月21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委托代理人宋某某,女,1990年6月12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被告赵某乙,男,1969年2月19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被告罗某某,男,汉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甲诉被告赵某乙、罗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某甲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甲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观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磊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