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81执1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定汉武与赤 壁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汉武,赤壁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17-1号申请执行人定汉武,男,1967年10月11日出生,住所地赤壁市。被执行人赤壁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8131386-5法定代表人周勇。本院在执行(2015)鄂咸宁中民终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定汉武申请执行赤壁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赤壁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将该公司名称在行政工商管理部门变更为赤壁市住保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变更赤壁市住保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限被执行人赤壁市住保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定汉武清偿305974.85元。三、逾期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华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纯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