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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2刑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非法经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282刑初14号公诉机关灵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被灵宝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8日被灵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8日被灵宝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以三灵检公诉刑诉(2015)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蓬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以国家正规彩票开奖号码为中奖依据,通过陈某(另案处理)等人提供的黑彩网站,采用手机短信、互联网报号,银行转账、现金交易的方式私自销售黑彩,非法从事彩票经营活动,先后向陈某某、尹某某、陈某甲、李某某,王某甲、巩某某、蔺某某、陈某乙、侯某某、王某乙、李某甲、尹某甲、郭某甲、“永琴老表”、“菊爱”等人非法销售黑彩共计63万余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王某某及同案犯陈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书证户籍证明、银行转账凭证、短信记录、情况说明、抓获证明、破案报告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国违反国家规定,擅自经营彩票,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被告人王某某通过陈某(另案处理)等人开设黑彩盘销售黑彩,向其发展的下线陈某某、尹某某、陈某乙、陈某甲、李某某、蔺某某、巩某某、王某甲、候某某等人通过短信形式销售黑彩。其中:2013年7月至2014年7月,向李某某销售黑彩111462元;2013年10月至2014年7月,向候某某销售黑彩7075元;2014年2月到2014年7月,向陈某某销售黑彩31325元、向王某甲销售黑彩62550元;2014年4月至2014年5月,向蔺某某销售黑彩25962元;2014年4月至2014年7月,向陈某甲销售黑彩62056元;2014年5月至7月份,向尹某某销售黑彩13250元、向王某乙销售黑彩24341元;2014年6月至2014年7月,向巩某某销售黑彩151640元、向“永琴老表”销售黑彩14750元、向陈某乙销售黑彩10365元、向尹某甲销售黑彩36631元;2014年7月,向郭某甲销售黑彩900元、向“菊爱”销售黑彩598元、向李某甲销售黑彩78762元。综上,被告人王某某共计销售黑彩631667元,从中获利20000元。审理中,被告人王某某退缴违法所得20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证人陈某某、尹某某、陈某甲、李某某,王某甲、巩某某、蔺某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书证短信记录、银行转账记录、情况说明、抓获证明、破案报告等,证实了被告人王某某销售黑彩的事实;3、被告人王某某及同案犯陈某的供述与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彩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并能退缴违法所得,愿意接受处罚,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王某某退缴违法所得2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陈晓林人民陪审员  师苏秦人民陪审员  徐梦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亢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