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刑终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李若监危险驾驶罪2016刑终593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刑终593号原公诉机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住广东省怀集县。因本案于2015年3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6)粤0115刑初25号刑事判决,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李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李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撤回上诉。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6)粤0115刑初2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但振亚审 判 员 亢爱清代理审判员 彭卫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倪海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