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8执3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张姝平、张梦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姝平,张梦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五十一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8执362-1号申请执行人张姝平,女,1975年4月17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被执行人张梦玲,男,1944年11月20日出生,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裕民一初字第007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武景云名下位于石家庄市青园南区17-1-201室归张姝平、张梦玲共同所有,各占50%的产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健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池云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