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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靖民初字第2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靖江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翟爱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翟爱娟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靖民初字第2142号原告靖江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通江路与阳光大道交界处西南侧。法定代表人杨文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险峰,该公司员工。被告翟爱娟。本院在审理原告靖江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翟爱娟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20元减半收取55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学军人民陪审员  何灿芬人民陪审员  刘桂兴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