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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陈敦荣与周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敦荣,周宏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532号原告陈敦荣。委托代理人刘金强(特别授权),山东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宏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敦荣与被告周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陈敦荣撤回对被告周宏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商福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