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陈敦荣与周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敦荣,周宏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532号原告陈敦荣。委托代理人刘金强(特别授权),山东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宏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敦荣与被告周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陈敦荣撤回对被告周宏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商福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梁 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