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执字第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口镇信用社与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口镇信用社,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城执字第552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口镇信用社。被执行人XX,吕翠霞,吕文静,许俊美,许永昌,闫海存,胥长爱,陶希玲。本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芜市凤城公证处(2015)莱凤城证执字第2号执行证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XX银行存款46700元至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指定账户。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 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