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原告姚某诉被告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1115号原告姚某,1990年11月25日生,汉族,居民。被告滕某,1991年12月15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诉被告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传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