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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刑终67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钟政喜侵占罪2016刑终673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政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刑终673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钟政喜,住湖南省南县。上诉人钟政喜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对其自诉不予受理的(2016)粤0105刑初214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原审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撤销。被告人石某利用其催收服装厂货款的职务之便,将代收货款占为已有,拒不退还,且非法占有数额巨大,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关于侵占罪的规定。即使被告人是上诉人的儿媳,也不影响对该罪的认定。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供了被告人犯罪的线索,且上诉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被告人银行帐户收入情况,无法自行调取被告人犯罪的证据。而且,在上诉人发现被告人侵占上诉人的财产后,曾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盗窃,服装厂工作人员截留企业货款属于职务侵占,由于上诉人开办的服装厂属于个体户,主体上又不符合职务侵占的规定。故上诉人已经失去依靠公诉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可能。对此人民法院对其自诉不予受理,将使上诉人丧失法律救济途径。此外,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的犯罪行为导致上诉人经营的服装厂生产困难和成本上升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符合规定的,即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将侵财类刑事案件排除在附带民事诉讼之外,原审法院也应当仅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裁定不予受理,而不能错误地将刑事自诉部分不予受理。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依法受理上诉人的刑事自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指控被告人石某犯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并附带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上诉人提起的刑事自诉,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范围,但上诉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范围。对于上诉人的刑事自诉是否符合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二)属于本院管辖;(三)被害人告诉;(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审查上诉人提起刑事自诉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上诉人自诉所指控被告人石某犯罪的事实。因此,上诉人的刑事自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关于“(四)……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综上,原审裁定对上诉人提起的刑事自诉及附带民事诉讼不予受理,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但原审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未对上诉人的自诉予以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的情况下,即认定上诉人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不当的,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志刚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沙向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郑丽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