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3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莫深发、张桂平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深发,张桂平,刘开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3执51号申请执行人莫深发,男,1954年3月9日生,汉族,住广西鹿寨县。被执行人张桂平,女,1973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广西鹿寨县。被执行人刘开元,男,1971年1月16日生,住住广西鹿寨县。本院在执行莫深发与被执行人张桂平、刘开元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莫深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柳市民再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8日向鹿寨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8日依法受理。该案总执行标的为17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本县金融部门及公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柳市民再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覃韦波审 判 员 王有才代理审判员 韦 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江荣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