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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1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卢锡荣与章叶凤、章迪雄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锡荣,章叶凤,章迪雄,杭州港帛服饰有限公司,杭州楼营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109民初1150号原告卢锡荣。委托代理人余龙,浙江北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叶凤。被告章迪雄。被告杭州港帛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楼塔镇管村村。法定代表人章叶凤,身份证号码3301211966********,总经理。被告杭州楼营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楼塔镇管村村。法定代表人章叶凤,身份证号码3301211966********,总经理。原告卢锡荣诉被告章叶凤、章迪雄、杭州港帛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帛公司)、杭州楼营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楼营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俞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23日、3月2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锡荣的委托代理人余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叶凤、章迪雄、港帛公司、楼营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卢锡荣诉称:2014年6月18日,被告章叶凤向杭州市高新区(滨江)萧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萧宏小贷公司)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至2014年12月17日。上述贷款由被告章迪雄、港帛公司、楼营公司、杭州萧山伟达电子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达公司)和原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因被告章叶凤未按期还款,萧宏小贷公司提起诉讼。经协商,由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代偿借款500000元及诉讼费、保全费7420元。因原告追偿未果,故起诉,要求:1.被告章叶凤支付代偿款500000元及诉讼费、保全费7420元,共计507420元。2.被告章叶凤支付自2015年1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3.被告章迪雄、港帛公司、楼营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义务负连带责任。被告章叶凤、章迪雄、港帛公司、楼营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8日,被告章叶凤、港帛公司、章迪雄、楼营公司以及案外人楼营、伟达公司、原告卢锡荣与萧宏小贷公司签订萧宏(201406)保借字第025号《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被告章叶凤向萧宏小贷公司借款5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2014年12月17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18‰。被告港帛公司、章迪雄、楼营公司以及案外人楼营、伟达公司、原告卢锡荣为被告章叶凤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因被告章叶凤未按期还款,萧宏小贷公司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5年1月16日,原告卢锡荣向萧宏小贷公司返还借款500000元,支付诉讼费、保全费7420元,合计507420元。2015年1月19日,萧宏小贷公司向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撤回起诉。2016年1月18日,原告卢锡荣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支持其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由原告在法庭上的陈述以及其向法庭提交的萧宏(201406)保借字第025号《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证明、银行交易明细、(2015)杭滨商初字第67号民事裁定书、杭州银行补制入帐证明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告卢锡荣、被告港帛公司、章迪雄、楼营公司以及案外人楼营、伟达公司为被告章叶凤向萧宏小贷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事实成立。原告卢锡荣依合同约定履行了保证义务后,即取得向被告章叶凤追偿的权利。原告要求被告章叶凤支付代偿款50742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月17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卢锡荣有权就向被告章叶凤不能追偿部分,要求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清偿,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被告港帛公司、章迪雄、楼营公司对原告卢锡荣向被告章叶凤不能追偿部分,应各按六分之一的比例分担。综上,对原告卢锡荣的合理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章叶凤、港帛公司、章迪雄、楼营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章叶凤支付卢锡荣代偿款50742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1月1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损失。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章迪雄、杭州港帛服饰有限公司、杭州楼营服饰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义务中章叶凤不能清偿部分债务,各承担六分之一的清偿责任;三、驳回卢锡荣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82元,减半收取4891元,由章叶凤负担。章迪雄、杭州港帛服饰有限公司、杭州楼营服饰有限公司各对其中的815元负清偿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费缴费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审判员  俞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