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3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时玉文与被告曲树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玉文,曲树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3民初302号原告:时玉文,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委托代理人:郭威,乾安县宇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曲树泉,乾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时玉文与被告曲树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人民币25元。审判员 丛宪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健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