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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498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浙XX峰担保有限公司与丁建新、王巧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XX峰担保有限公司,丁建新,王巧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4986号申请执行人浙XX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安阳新区。法定代表人项金尧,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昂、潘飞云,该××职员。被执行人丁建新。被执行人王巧平。申请执行人浙XX峰申银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建新、王巧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2764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9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丁建新、王巧平偿还申请执行人浙XX峰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03587.72元并支付利息(从2015年2月10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各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两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亦未按规定申报财产;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举报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各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工行、农行、建行、中行等金融机构查询,两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向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两被执行人在温州范围内无房产登记信息;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询,两被执行人在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委托平阳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查明各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丁建新、王巧平列入失信黑名单并进行布控。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信息表、房地产权属查询表、报告等相关材料证实。本人认为,两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498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执行员  张俊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林 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