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7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1492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宋慧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韦有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