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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7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07民初1492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徐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宋慧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韦有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