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2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卓昱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卓昱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2民初609号原告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河北卓昱房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22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潘振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王丽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