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14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石华与蒋玉红、王广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华,蒋玉红,王广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404-1号原告石华(别名石凤喜),女,汉族,1956年5月13日出生。被告蒋玉红,女,汉族,1968年2月26日出生。被告王广存,女,汉族,1978年1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华与被告蒋玉红、王广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华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蒋玉红、王广存银行存款1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蒋玉红、王广存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二、查封原告石华提供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商丘市房产证2012字第××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