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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14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石华与蒋玉红、王广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华,蒋玉红,王广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1404-1号原告石华(别名石凤喜),女,汉族,1956年5月13日出生。被告蒋玉红,女,汉族,1968年2月26日出生。被告王广存,女,汉族,1978年1月2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华与被告蒋玉红、王广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华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蒋玉红、王广存银行存款1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蒋玉红、王广存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二、查封原告石华提供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商丘市房产证2012字第××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郭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