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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202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柘城县大仵金源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与李永刚、岳顺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柘城县大仵金源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李永刚,岳顺华,马殿云,王乾坤,张天亮,商丘市鑫顺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2025号原告柘城县大仵金源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邹传军,男,196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柘城县申桥乡小周村委大邹村三组213号,身份证号412327196712283312.委托代理人,孙计划,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刚,男,1975年12月14日出生,回族。被告岳顺华,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殿云,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被告王乾坤,男,197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天亮,男,1969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商丘市鑫顺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巍,系该公司经理,住商丘市梁园区陇海南路55号(鑫源热电厂院内)。本院在审理原告柘城县大仵金源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永刚、岳顺华、马殿云、王乾坤、张天亮、商丘市鑫顺源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柘城县大仵金源粮油购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柘城县大仵金源粮油购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柘城县大仵金源粮油购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宋远涛审判员  余甫友审判员  张自柱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