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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1民初1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刘桂兰诉周立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兰,周立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1961号原告:刘桂兰,女,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周立军,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兰诉被告周立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桂兰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桂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桂兰负担。审判员  陈东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 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