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1民初1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刘桂兰诉周立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兰,周立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1民初1961号原告:刘桂兰,女,198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周立军,男,198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兰诉被告周立军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桂兰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桂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桂兰负担。审判员 陈东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 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