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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7民初4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县支行与郭鑫、王瑞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县支行,郭鑫,王瑞瑞,郭海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7民初4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县支行。住所地南和县建设大街***号。法定代表人宋洪涛,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红霞,女,196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南和县。委托代理人侯育侗,女,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南和县。被告郭鑫,男,198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南和县。被告王瑞瑞,男,198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南和县。被告郭海芳,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南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县支行与被告郭鑫、王瑞瑞、郭海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和县支行与被告郭鑫、王瑞瑞、郭海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范辉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白梓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