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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王振青与田国栋、阳光财险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青,田国栋,阳光财险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681号原告王振青,女,1965年12月22出生日,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黄山口乡上周村委史湖组。被告田国栋,男,197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阳光财险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原告王振青与被告田国栋、阳光财险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发现本案不适宜简易程序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