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282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闻跃进与钱敏鑫、肖彦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闻跃进,钱敏鑫,肖彦,杜素英,赵爱明,靖江市通亚模具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82民初794号原告闻跃进。委托代理人卢丽英、许兴侨,江苏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敏鑫。被告肖彦。被告杜素英。被告钱敏鑫、杜素英委托代理人肖彦,年籍同上。被告赵爱明。被告靖江市通亚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工农路36号。法定代表人赵靖,总经理。原告闻跃进与被告钱敏鑫、肖彦、杜素英、赵爱明、靖江市通亚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简称通亚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缪培红适用��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闻跃进及其委托代理人卢丽英、许兴侨,被告肖彦塈被告钱敏鑫、杜素英的委托代理人,被告赵爱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通亚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靖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月21日,肖富林(已故,被告钱敏鑫之夫,被告肖彦之父,被告杜素英之子)以其开办的自然人独资企业靖江市晨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公司)购买材料及需归还他人借款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由被告赵爱明和通亚公司担保。同日,原告通过银行将10万元转帐至肖富林个人帐户。后肖富林一直未归还借款。2015年12月12日,肖富林因交通事故死亡。因该笔债务发生在肖富林与被告钱敏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故请求判令被告钱敏鑫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万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至还款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肖彦、杜素英在继承肖富林遗产范围内承担上述债务的偿还责任,被告赵爱明、通亚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向本院提供了肖富林出具的借条及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卡卡转帐凭证,借条载明:“今借到闻跃进人民币现金计10万元。”赵爱明及通亚公司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名和盖章,转帐凭证记载2015年1月21日转出方转入肖富林帐户10万元。被告钱敏鑫、杜素英辩称:原告所提供的借条上,具借人为肖富林,并不是我们,实际借款人肖富林已因故去世,我们对实际借款人肖富林的借款事宜完全不知情,更不了解借款经过及用途,所涉借款与我们无关,更无借款的合意,因此不同意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在原告提供的借条里,并未明确出借给肖富林这笔款项��具体用途,且该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支出,原告也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该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支出,因此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肖富林曾因在外私自借款,导致钱敏鑫与肖富林婚姻关系破裂并曾有离婚史(后重新办领结婚证),因此本案所涉债务不排除是肖富林因私借高利贷欠下的债务,与我们无关。请求驳回原告对我们的诉讼请求。被告肖彦辩称:原告提供的借条是我父亲出具的,但原告提供的转帐凭证无银行盖章,不予认可。我放弃继承我父亲肖富林的遗产,故也不承担我父亲的债务被告赵爱明辩称:我是通亚公司股东,我儿子和妻子也是该公司股东,儿子是法定代表人。我与肖富林是朋友,出于朋友关系,我为肖富林向原告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借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名并加盖了公司印章。我是出于朋友关系为肖富林借款提供��保,如要我还钱,我肯定不担保,故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被告通亚公司未答辩。原告针对被告肖彦辩称,当庭表示不再要求肖彦在继承肖富林遗产范围内对本案所涉债务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靖江市晨光实业有限公司是肖富林作为投资人设立的自然人独资企业,靖江市通亚模具制造有限公司是被告赵爱明之子赵靖为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独资企业。2015年1月21日,肖富林以其开办的晨光公司经营之需为由,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赵爱明以担保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名,通亚公司亦以担保单位身份在借条上盖章。当日,原告通过银行卡卡转账方式向肖富林交付10万元。后肖富林未归还借款,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责任。2015年12月,肖富林因故死亡。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可以认定,肖富林向原告借款10万元,通亚公司及赵爱明提供保证担保,原告已向肖富林交付借款的事实成立。原告与肖富林间的借贷关系、被告通亚公司、赵爱明间的担保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肖富林为其经营的企业借款,且发生在与被告钱敏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案所涉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钱敏鑫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杜素英作为肖富林财产的继承人,应当在继承肖富林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肖彦表示放弃继承肖富林的遗产,原告不再要求其承担该债务,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通亚公司及赵爱明作为担保人,应依据法律规定承担担保责任。因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方式,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钱敏鑫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闻跃进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27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被告杜素英在继承肖富林遗产范围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还款责任。被告赵爱明、靖江市通亚模具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钱敏鑫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被告钱敏鑫在履行判决主文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泰州海陵支行,帐号:10×××68)。审判员 缪培红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赵亚波附:本判决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六条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